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2516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281号
申请人: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516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041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