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百老汇舞台 BROADWAY THEAT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944658号“百老汇舞台 BROADWAY

    THEAT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277号

       

      申请人:百老汇澳门酒店及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4658号“百老汇舞台 BROADWAY THEAT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20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细节、发音、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百老汇”/“BROADWAY”并非公众知晓的外观地名,且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已经具有地名之外的其他含义,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显著部分“BROADWAY”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信息、娱乐服务、现场表演、现场表演、在演出场馆提供音乐歌舞表演、提供卡拉OK设施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筹划聚会(娱乐)、游戏厅服务、电子游戏厅服务、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演出座位预订、提供娱乐设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提供体育信息、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组织彩票发行、室内水族池出租、导游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百老匯”(英译“BROADWAY”)为美国纽约市一条著名街道的名称,亦为美国戏剧和音乐剧的重要发扬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它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禁止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