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OXF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765896号“OXF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395号

       

      申请人:普罗克尼亚荷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5896号“OXF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10020号“OX FOR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眼镜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隐形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