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63610号“Anaerg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397号
申请人:安那吉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3610号“Anaerg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1585号“索马 SORMAR”商标、第11695546号“ZHONGLIAN PETROLEUM”商标、第14872347号“布维尔 BOLLWER”商标、第11382939号“图形”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