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494893号“造物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772号
申请人:华夏博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4893号“造物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489923号“享拍文交www.szxpwj.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24415号“佰寿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