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73674号“渔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788号
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隆都新兴鱼露厂(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3674号“渔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30余年,“渔珍及图”商标已在先注册并使用,且已经进行版权登记。申请商标与第4948506号“别不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485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图形设计资料及版权登记情况、产品包装、仓库照片、印刷厂出具的证明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