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118408号“跨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621号
申请人:深圳市跨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8408号“跨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稳定的联系。2、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随附网页截屏。
经复审认为,“跨店”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组织收款、担保等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描述性用语,而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