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315647号“胡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635号
申请人:湖北良恒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5647号“胡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37473号“胡巴WUBA及图”商标、第22457295号“胡巴”商标、第17896650号“胡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含义、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在先注册了第10342563号“胡巴”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3、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薄烤饼、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茶、蛋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胡巴”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及引证商标二、三“胡巴”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