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780261号“魅力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650号
申请人:上海魅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0261号“魅力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74743号“魅力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发音、外观差异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4、申请人注册商标是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网页信息、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字广告服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魅力圈”与引证商标“魅力卷”仅一字之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