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CHARMS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698352号“CHARMSH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711号

       

      申请人:广东尚品嘉皮具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98352号“CHARMS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15142号“CHARMING SHE伊香飘影及图”商标、第6116304号“She&Ch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含义、呼叫、字形、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市场使用,在一定地域具有知名度,加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主营业务相差甚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提交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手镯(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HARMSHE”与引证商标一英文文字“CHARMING SHE”、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She&Charm”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