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25884 - 商评字[2020]第0000102721号 - 申请人:邹城乐在七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258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721号

       

      申请人:邹城乐在七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昭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5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520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未发生混淆误认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随附《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