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AGE H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67694号“SAGE HI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417号

       

      申请人:圣山西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7694号“SAGE H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306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资料、参展照片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种子、谷(谷类)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小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饲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饲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种子、谷(谷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