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153572号“粒粒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271号
申请人:周炳炎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3572号“粒粒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5116号商标、第7310051号商标、第1615743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食用菌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