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源萃美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202451号“源萃美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217号

       

      申请人:泉州净鸣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2451号“源萃美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67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不属于不规范汉字,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源萃美学”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不仅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且极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