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虹桥自贸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316899号“虹桥自贸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100号

       

      申请人:上海虹桥自贸城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理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6899号“虹桥自贸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71631号商标、第11296441号商标、第8771657号商标、第13996282号商标、第10362046号商标、第877162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申请人母公司营业执照、相关文件、 宣传资料、网站截图、租赁合同及发票、代销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