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49711 - 商评字[2020]第0000104079号 - 申请人: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49711号“ast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079号

       

      申请人: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9711号“as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22222号商标、第8143467号商标、第4998332号商标、第5088971号商标、第6526538号商标、第28932024号商标、第291196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案件决定、申请人官网简介、中国水泥网报告页、媒体报道、百度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