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07653号“CYT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517号
申请人:爱思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7653号“CY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562796号“CYT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签订共存协议。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协议公证认证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签订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一定区别,故二者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