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唐人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553733号“唐人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507号

       

      申请人:贵州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53733号“唐人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05082号“唐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的、呼叫、含义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加强,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于申请人而言至关重要,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开胃酒、苹果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唐人魂”包含了引证商标“唐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