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31342号“SUR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530号
申请人:北京阳光素人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1342号“SUR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065548号“SU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第10923388号“SE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上述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一、二、第11237052号“SU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393682号“SU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可以共存,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销申请报送清单、申请人名下商标记录、申请人商标创作历程及图片、关联公司信息、“SUREN”品牌销售、经销、宣传证据、媒体报道、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0月06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背包、伞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UREN”与引证商标二英文“SEREN”、引证商标三、四“SUSEN”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为“素人”标识使用证据,部分合同和报道中虽然体现了“SUREN”标识,但不足以证明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和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