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V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40233号“BBV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620号

       

      申请人:比斯开省毕尔巴鄂市金银珠宝银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0233号“BB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变更,本案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48255号“BBVA”商标、国际注册第748256号“BB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名义、地址均一致,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