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逛一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985140号“逛一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53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5140号“逛一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知名的互联网企业,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第12449022号“逛逛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95088号“逛逛网gg566.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07597号“全国连锁网购商城 逛逛网86gg.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类似案件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逛一逛”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主要识别文字“逛逛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的知名度证据并不当然及于申请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