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226551号“老山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615号
申请人:本自幸福(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6551号“老山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5368号“老山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娱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读文字均为“老山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