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OMI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39507号“DOMI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538号

       

      申请人:斯维洛克斯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9507号“DOM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694509号“Dom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经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共存协议。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协议公证认证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经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一定区别,故二者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