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1482054号“好丽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609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好丽友控股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82054号“好丽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已核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96649号“好丽友 甜点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删减“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商品。引证商标现有效商品为“蛋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可可饮料;黄色糖浆;糖;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类制品;土豆粉;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方便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