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9465号“moto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571号
申请人:多尔纳体育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9465号“moto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8103号“MOTO”商标、第13572513号“M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同意书》(经公证认证),载明其同意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之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有一定差异。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巫晗
刘胤颖
覃莎莎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