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安格安晴 AugeAntiag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062721号“安格安晴 AugeAntiag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607号

       

      申请人:北京焕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2721号“安格安晴 AugeAntiag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66717号“安格安晴 EGG 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2、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申请商标早于引证商标申请日期使用,申请人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引证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抢注企图。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成套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读文字均为“安格安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抢注企图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