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er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18431号“er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599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斯邦胶粘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8431号“er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75493号“er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引证商标已被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权利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7614395号“ergo”商标被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并且已被宣告无效,本案引证商标的注册行为本身具有极强恶意性。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关于第17614395号“erg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黏合剂、皮革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氯丁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商标恶意抢注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