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372512号“COMPLETE VOCAL
INSTITU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632号
申请人:完整声乐学院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2512号“COMPLETE VOCAL INSTITU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61802号“CVT complete vocal technique”商标、第18354386号图形商标、第28077813号“英皇亲子及图”商标、第14128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系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3、如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仍被认为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冲突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在其余服务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娱乐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COMPLETE VOCAL INSTITUTE”和图形构成,两部分均可显著识别。其中,文字“COMPLETE VOCAL INSTITUTE”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文字“complete vocal technique”英文组合相近;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四图形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系对其在先使用商标恶意抢注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