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茶乡浓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2893223号“茶乡浓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691号

       

      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牌坊社区慈善互助社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93223号“茶乡浓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茶乡浓情”商标自合作社成立即开始使用,在当地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和较高的美誉度。申请人针对驳回理由,已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制定了“茶乡浓情”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作为本案的复审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为集体商标,申请人于2018年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蓝莓、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活鱼、新鲜蘑菇、新鲜葡萄、谷(谷类)、新鲜栗子、食用鲜花、树木”商品上。
      经复审认为,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申请人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二)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的文件;(三)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及权利义务、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申请人针对驳回理由重新制定了《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但未明确使用该集体商标的“食用鲜花”商品的具体品质要求,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于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故申请商标不得作为集体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