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403852号“PRAS PARADISE RUBBER
ATHLETICS SHOES ESTD201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607号
申请人:亚发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群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3852号“PRAS PARADISE RUBBER ATHLETICS SHOES ESTD201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PRAS PARADISE RUBBER ATHLETICS SHOES ESTD2015及图”已经在日本注册,申请人有真实使用意图,不具有攀附引证商标的恶意。申请商标与第25500491号“PRAS”商标、第26167939号“PRAS”商标、第15635094号“弗拉尔生命之花及图”商标、第15692719号图形商标、第9318333号图形商标、第26152665号“PARADISE RUBBER”商标、第2347198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图片、日本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视觉效果较为突出的显著识别部分“PRAS”与引证商标一、二“PRAS”字母构成相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