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昆明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97318号“昆明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531号

       

      申请人:西安昆明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7318号“昆明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昆明池景区VIS使用规范、商标使用情况、申请人所获荣誉、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昆明池”,指定使用在组织旅行、安排旅行、为个人和团体协调旅行安排、旅行信息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前述复审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已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