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昆明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2966742号“昆明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529号

       

      申请人:西安昆明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66742号“昆明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人商标与第6505772号“昆明池”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初步审定在第39类:“导航”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二、驳回在第39类:“组织旅行,安排旅行,为个人和团体协调旅行安排,旅行信息,运输,货物贮存,给水(分配),液化气站,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5772号“昆明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注册人企业变更信息、申请人昆明池景区VIS使用规范、商标使用情况、申请人所获荣誉、宣传报道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除原驳回理由外,申请商标文字“昆明池”,使用在组织旅行、安排旅行、为个人和团体协调旅行安排、旅行信息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前述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在组织旅行、安排旅行、为个人和团体协调旅行安排、旅行信息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我局于2020年3月20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申辩意见: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股权关系说明、昆明池运营主体相关报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文字“昆明池”,使用在组织旅行、安排旅行、为个人和团体协调旅行安排、旅行信息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前述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在组织旅行、安排旅行、为个人和团体协调旅行安排、旅行信息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组织旅行、安排旅行、为个人和团体协调旅行安排、旅行信息服务上已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旅行、安排旅行、为个人和团体协调旅行安排、旅行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