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WI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468619号“WI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979号

       

      申请人:全球创新医疗保健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8619号“WI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91083号“贵州威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We Care及图”商标、第34152876号“Witcare”商标、国际注册第1444642号“WE CARE及图”商标、第23671750号“惠康大夫WITCAR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77186号“WI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申请人与申请商标申请人是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被初步驳回其在外科仪器和器械、热气医疗装置、奶瓶、护理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初步驳回在全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引证商标二、四将不会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障碍。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申请材料、引证商标二流程信息、在线词典解释页面、引证商标四领土延伸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7522号决定不予撤销,故其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部分驳回通知书予以初步审定其在医用放射屏幕、外科用人造皮肤、电疗器械、人造颚、医疗用超声器械、床用摆动器六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现为在医用放射屏幕、外科用人造皮肤、电疗器械、人造颚、医疗用超声器械、床用摆动器六项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故二者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4、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在第10类指定商品上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用导管、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疗器械、假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WICARE”与引证商标一重要组成部分之拉丁字母组合“We Care”、引证商标二“Witcare”、引证商标五重要组成部分之拉丁字母组合“WITCARE”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