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752909号“巽寮滨海旅游度假区XUNLIAO
COASTAL TOURISM RESO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222号
申请人:惠东县巽寮滨海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52909号“巽寮滨海旅游度假区XUNLIAO COASTAL TOURISM RES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81570号“巽寮梦幻海洋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运营并管理的知名旅游度假区,其在当地乃至全国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巽寮湾”商标,且已获得版权保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批准设立的批复、版权证书、独创设计说明书、荣誉证书、宣传纪录片、妈祖文化旅游节视频及相关报道、游客人数和收入统计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巽寮滨海旅游度假区”与引证商标文字“巽寮梦幻海洋馆”,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