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907751号“STXERHOO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200号
申请人:上海皑克瑟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7751号“STXERH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54411号“STXER”商标、第21404209号“HOOD”(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在业内及相关公众心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已因异议无效,不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TXERHOOD”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STXER”,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