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449211号“铁锅九宫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176号
申请人:何蓉
委托代理人:重庆利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9211号“铁锅九宫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系申请人主观臆造而成,并未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铁锅九宫格”,使用在餐厅等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