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知宾知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082795号“知宾知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153号

       

      申请人:十堰善水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2795号“知宾知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05990号“知心知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从事的经营范围完全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和其他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超市宣传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知宾知客”与引证商标文字“知心知客”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