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JIOM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4449035号“JIOM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893号

       

      申请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肯致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川九牧厨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对第14449035号“JIOM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21065号“JOMOO”商标、第6860452号“JOMOO”商标、第8513343号“JOMOU”商标、第10289022号“JOMO”商标、第8062863号“JOMUG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第4044548号“九牧JOM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九牧”为申请人商号,“JOMOO”为“九牧”对应英译,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判决、裁定等资料、争议商标实际使用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24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其在第11类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浴霸、太阳能热水器、淋浴热水器、电炊具、燃气炉、厨房炉灶(烘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后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其在电炊具、燃气炉、厨房炉灶(烘箱)商品上不予注册,其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12月21日第1580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在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浴霸、太阳能热水器、淋浴热水器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浴霸、淋浴器、照明器械及装置、龙头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规定,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中的部分商标尚未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是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JIOMU”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JOMOO”、引证商标三文字“JOMOU”、引证商标四文字“JOMO”、引证商标五文字“JOMUGY”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浴霸、太阳能热水器、淋浴热水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浴霸、淋浴器、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已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JIOMU”与申请人商号“九牧”及其英译“JOMOO”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商号权的规定。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