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339740号“MIN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940号
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39740号“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3314号“mini及图”商标、第8225815号“mini Charme”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均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5983号“min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13289258号“三全MINI”商标、第5209912号“妙芙Mini及图”商标、第3053581号“美楽多mini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