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339740号“MIN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939号
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39740号“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3311号“mini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撤销复审程序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牛三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