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eln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46380号“meln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962号

       

      申请人:美诺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6380号“meln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24363号“ME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金属水管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现为在金属支架、金属门框、铁丝、钉子、金属合页、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钩子(金属器具)、金属桶九项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用金属弯头、管道用金属接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金属支架等九项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