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芯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137993号“芯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135号

       

      申请人:浙江安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锐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7993号“芯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17419号“芯安电缆及图”商标、第14133880号“芯安电缆”商标、第14868455号“芯安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芯安”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芯安电缆”、引证商标二文字“芯安电缆”、引证商标三文字“芯安居”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蓄电池箱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