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0047号“LOT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58号
申请人:LOTUS BAKERIES N.V.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0047号“LOT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仅针对“冰淇淋”商品提起驳回复审申请,放弃其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5322号“卜蜂莲花 LOT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阻碍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8591号“LOTUS”商标、第14530321号“金莲花 LOTUS”商标、第17744283号“和情 LOTUS”商标、第135611号“莲花牌及图”商标、第919410号“莲花”商标、第3597885号“莲花”商标、第5002447号“莲花”商标、第14642401号“莲花”商标、第954519号“荷花”商标、第4851572号“荷花”商标、第18736590号“荷花 HE HUA FOO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二)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撤销裁定下发后再行审理此案,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冰淇淋商品提起驳回复审申请,放弃其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除冰淇淋商品外其余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冰淇淋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冰淇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LOTUS”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LOTUS”相同,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冰淇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冰淇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