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S NU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814562号“MS NU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50号

       

      申请人:福建维多利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晨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4562号“MS NU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40877号“民森 MS”商标、第33863429号“MS”商标、第8742855号“M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包装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MS NUT”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认读文字“MS”,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铁条、钢管、小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合金钢、金属水管阀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铜、五金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