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MEIS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774827号“MEIS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342号

       

      申请人:杭州美信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乎知识产权代理(金华)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74827号“MEI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美容化妆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并非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办理了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已将“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项目删除,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已经消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企业基础信用报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项目,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虽然申请人后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变更了营业范围中的“商标代理”项目,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另,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