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爱大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075971号“爱大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30号

       

      申请人:上海纽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5971号“爱大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18938号图形商标、第1287672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机械研究、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