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17552号“美人之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171号
申请人:义乌市颂呓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17552号“美人之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05051号“美人之美”商标、第27316741号“美人之美”商标、第34562816号“美人之美 让你的美更美”商标、第34562819号“美人之美 让美更美”商标、第37387609号“美人之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易于识别,显著性极强,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美人之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美人之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