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济世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4068121号“济世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685号

       

      申请人:济世堂河北中药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国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068121号“济世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4049866号“济世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状态;第22813797号“济世制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定;第19210998号“济世晋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是不应该被核准注册的情况;第18887808号“济世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现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成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用佐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济世堂”与引证商标三“济世晋堂”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