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中闽中 石化ZSizh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91127号“中闽中 石化ZSizh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692号

       

      申请人:湖南中闽鑫石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1127号“中闽中 石化ZSiz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227071号“中闽大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09852号“尊尚丽莎ZSlis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中闽中”与引证商标一“中闽大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按序排列的五星图样,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