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国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9844218号“国强”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7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国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寿光市国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44218号“国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865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模板购销合同;2、店面照片;3、交易票据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程序中的证据,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4、营业执照复印件;5、店面招牌照片复印件;6、申请人名片复印件;7、商品照片复印件;8、收款收据复印件。我局将上述证据与答辩通知书一并寄送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8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为2012年10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营业执照证明申请人经营的店铺名称为官渡区国强建材经营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店面照片、证据3交易票据记录、证据6申请人名片复印件、证据7商品照片复印件、证据8收款收据复印件可证明官渡区国强建材经营部为正常存续的市场主体,经营“国强牌”板材。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三合板、已加工木材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形成时间不是在指定时间内,该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5月09日